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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八點....無法貼文太多,請看附件~
文 / 站務18
交通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交路字第10150161721號
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八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八點規定
部長 毛治國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八點修正規定
六十八、胎壓偵測輔助系統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M1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M1類車輛,應安裝符合本項規定之胎壓偵測輔助系統。
1.2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N1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N1類車輛,應安裝符合本項規定之胎壓偵測輔助系統。
1.3 本項規定僅適用所有車軸均為單輪設計之車輛。
2. 名詞釋義:
2.1 胎壓偵測系統(Ty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TPMS)):指安裝於車輛上可在車輛行駛時估算輪胎胎壓值或胎壓隨時間之變化情況,並能將相關資訊傳輸予使用者之系統。
2.2 冷胎胎壓(Cold tyre inflation pressure):指在環境溫度下,不會因輪胎的使用而造成壓力升高之胎壓。
2.3 建議冷胎胎壓(Recommended cold inflation pressure (Prec)):指在特定車輛設計使用條件下(如速度和負載),由車輛製造廠對每個位置輪胎所建議之胎壓。
2.4 工作壓力(In service operating pressure (Pwarm)):指在車輛使用期間,每個位置輪胎受溫度影響從冷胎胎壓(Prec)增加的充氣壓力。
2.5 試驗壓力(Test Pressure (Ptest)):指在洩壓試驗期間,所選取位置輪胎之實際胎壓。
3. 胎壓偵測系統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 廠牌相同。
3.2 作動原理相同。
3.3 可能對本基準4.所規範之系統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所有零件須相同。
4. 一般規定
4.1 M1類、N1類車輛所配備之TPMS應依照5.進行試驗,並應符合下述 4.1.1 至4.1.4.5之規定。
4.1.1 因意外事故造成氣壓損失之胎壓試驗(戳穿試驗)
4.1.1.1 應依照 5.2.6 .1之規定進行TPMS試驗。進行試驗程序時,當車輛任一輪胎其工作壓力降低百分之二○或達到最小氣壓一五○千帕(以較高為準)時,TPMS應於一○分鐘內依4.1.4規定點亮警示。
4.1.2 胎壓明顯低於最佳性能(油耗及安全)建議之壓力試驗(擴散試驗)
4.1.2.1 應依照 5.2.6 .2之規定進行TPMS試驗。進行試驗程序時,當任一輪胎(至多四個輪胎)之工作壓力已降低百分之二○時,則TPMS應在連續行駛不超過六○分鐘之時間內,點亮4.1.4規定之警告訊號。
4.1.3 失效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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